交流以致知,致知以践行。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南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 南 省 商 务 厅 文 件
湘商秩序〔2010〕7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南商务
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招商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2010年湖南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湖南省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联系。
联 系 人:廖长栗 游标
联系电话:0731-82287103、82287108
传 真:0731-82289518
电子邮件:hn_zgb@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湖南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商务 信用工作 通知
2010年湖南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省政府和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201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特制定《2010年湖南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建设工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责任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明确专人负责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工作,并将信用信息联络员名单(报名表见附件一)报厅信用办,厅信用办将加强对全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建设工作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及披露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稳定可靠、运行通畅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做好商贸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报送及披露工作。要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用信息归集指标和归集样表要求(见附表二、附表三)每月报送信息,厅信用办将信用信息归集后上报商务部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服务;要将工程建设领域逐步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要对本部门的历史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更新数据,以提高报送数据的质量。
三、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和负面信息披露力度
按照“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商务部门今后在日常监督、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安排财政性补贴资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查阅公共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对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给予便利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实行惩戒,加强监督管理。继续推进企业信用销售信息采集与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在信用销售、民间借贷等活动中使用信息。要加大对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商业贿赂、恶意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力度。
四、加大诚信兴商宣传,努力构建和谐商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诚信经营、互惠互利的宣传活动;3月份,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的创建活动;9月份,组织开展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把“质量为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互利共赢”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宣传到机关、企业。
五、完善商业信用销售管理制度,促进商业信用销售发展
大力宣传和促进商业信用销售工作。建立商业信用销售链,鼓励企业主动投保,充分利用保险和担保机构分担信用风险;保险、担保公司积极承保担保,帮助企业把好信用关,拓展业务;银行通过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或依据信用保单提高企业信用评级,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同时降低自身风险。通过企业、保险和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合作,建立信用销售、信用保险担保和银行信贷顺畅衔接的机制,实现三方共赢。此外,做好企业品牌信誉调查工作。
六、支持协会商会信用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诚信自律
各协会、商会、学会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重点加强酒类、肉类、进出口贸易等重点行业和成品油、典当、拍卖等特种行业的诚信建设。积极开展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今年要在部分行业协会和部分大型商场进行试点,然后在全省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协会逐步推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街、市场授予 “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街、市场)标牌,要使创建活动成为我省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企业追求的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建立企业联盟,共同制定和遵守行约行规,推动行业内诚信自律和内外部信用信息共享,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强化对失信违约行为的约束。
七、进一步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规范批发零售企业、特种行业的商贸行为,重点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及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特许经营欺诈、外贸欺诈、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欺诈等六类行为。突出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三个重点”:做好配额、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摊位的分配使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严厉打击电子商务、外商投资等商贸领域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完善12312商务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工作力度。
附件:1、湖南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联络员报名表
2、信用信息归集指标
3、信用信息归集样表
地址:http://www.hunancom.gov.cn/tzgg/1502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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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的思路和对策
about 5 months ago - No comments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把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产生预期效果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产品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特效商品。我国要建立的正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有基础性作用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指一个国家已经成为征信国家,建立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以独立、公正且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企业为主体,以健全的国家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和有效的惩戒机制为保障,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和社会环境。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信用为本。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更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上,认为信用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信用仅仅是衡量一个人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带有明显的传统色彩。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支撑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和道德标准,还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根本上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固基石。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后,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消费行为与自己的信用资格关联度越来越大。企业和个人可以快速获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的资信背景调查报告。信用服务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使之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从而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应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对上述三类信用服务企业,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信用评级企业,应在整合已由企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对企业信用服务企业,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设置比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在目前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组织和推动,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政府完全脱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应正确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信用服务企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务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征信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评级或评估。
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带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有序地向前推进。
大力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加强信用服务企业的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信用评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积极培育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在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信用服务向市场方向发展奠定市场需求基础。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还缺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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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社会征信体系还缺些什么—对《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征信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说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即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综合《条例》意见稿的内容,笔者认为,该条例既有比较突出的亮点,也有一些明显的法律保障不足。
就亮点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点:
第一,《条例》意见稿明确了征信的概念,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统一纳入征信管理的范围,适应了对征信业进行统一监管的需求。首先,《条例》借鉴金融危机的主要教训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突出了对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着重试图解决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的利益冲突问题,增加透明度,增强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其次,除要求征信机构建立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机制外,还规定了对征信机构的透明度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机制、跟踪评级、评级机构的检验等内容。这些对于尚不成熟的我国征信行业而言,通过立法,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例》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央行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为我国征信业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首先,《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借鉴银行和证券行业的管理方法,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制度,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改善我国征信市场机构设置混乱,业务开展无序的现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条例》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从而保证了征信中心充分发挥其公共征信机构的市场角色。
第三,《条例》意见稿确保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异议更正权,较好地实现了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首先,《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其次,《条例》还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等。最后,还规定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如果征信机构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第四,《条例》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不良记录保留期”,消除了一次污点伴一生的问题。在国外,一般的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存10年。我国《条例》意见稿第3章第21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这一规定基本上和国际惯例接轨,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但是,笔者认为,《条例》意见稿也存在一些立法的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征信管理机构圈地性垄断阻碍了民间潜在市场的进入,使公共部门私有化、部门利益单位化的痼疾在征信系统再次显出巨大的阴影。《条例》意见稿从注册资金到机构结构,都为民间企业设立了难以企及的门槛,如条例第10条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等,显然这给一般民营企业的进入安装了一个玻璃门。美国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对我国信用体系的设计与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在美国,邓白氏、益百利、环联等征信公司都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能够从私营的、地方性公司成长为全国性、乃至世界性公司,既有其自身长期积累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大量民间资本以及资本市场的支持,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合并大量的地方性征信公司,加快了其集聚和集中征信市场优势资源的过程,从而形成了其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我们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措施:一是在管理体制上尽快解决信用信息管理的条块分割,实现资源共享。比如:现行管理体制下,50%以上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征信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财政、商检、税务、外经贸、邮政、环保、银行等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从分工的角度来说,人民银行能不能协调这些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条例均未涉及到。考虑到未来的市场前景,税务等行政部门绝不会将自己掌握的数据拱手出让,所谓的信息资源共享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句空话。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范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条例》要明确规定与信用信息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二是适当降低设立征信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和私营企业进入征信服务领域,强化竞争机制,为培育信用服务行业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不均等,信用评级的运作置于公众和监管机构的视线之外。首先,《条例》意见稿没有明确界定征信内容权力的边界。《条例》虽然严格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的五种个人信息,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增加征信收集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增加信息内容。事实上,现在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在一些地方将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都纳入其中,甚至有些地方还拟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等更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必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条例》意见稿中,征信中心获得了较多的特权,而信息主体的权利却相对薄弱。比如,对那些一旦形成不良信息就无条件纳入征信中心系统的业务,在办理该项业务时,理应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经形成纳入征信系统的同时再向客户告知。最后,《条例》意见稿未涉及已纳入中国征信中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信息的效力问题。总之,本人认为,对于评级机构在法律上进行定位,就是要清楚地界定其责任和义务。就目前来看,《条例》意见稿对评级机构的定位是不清楚的,评级机构承担了较少的责任,却享有了过度的权利。
第三,缺乏对征信机构非法获取信息、利用个人信息牟利、损害信息主体的安全和隐私的有关法律制裁措施。从《条例》意见稿的具体规定看,虽然明确规定了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并将家庭住址和个人收入等信息明确规定为禁止收集之范围;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程序上,明确规定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息必须依法进行,并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对于避免征信机构非法获取信息、利用个人信息牟利、损害信息主体的安全和隐私的确具有重要的法治层面的意义。但是,在意见稿的“法律责任”部分,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只有两条:一是第57条规定“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第60条规定:“信用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没有规定泄露、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出售等不当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更对《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没有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这不能不说是条例最大的缺陷。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尊重个人隐私的法治传统,个人信息隐私权屡屡被侵犯已属司空见惯,而一些机构更是将个人通讯等信息作为牟利的手段进行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轻则妨碍个人隐私,重则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信息工具。因此,通过法治手段,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信息时代个人权利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特别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消费信用保护法》、《统一消费信用法典》、《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和《信用机会平等法》等。这些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禁止行政机关在取得个人书面同意前,公开被记录人的记录。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关于自己的记录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正确、不完全或不及时,可以请求制作记录的行政机关进行修改;二是保护消费者获得公平信用报告的权利。《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收集和公开消费者的有关信息。禁止公布过于陈旧的信息,对于超过3个月的消费者调查报告,在没有对其内容进行更新前,不能反复公开等等。为此建议:一是《条例》意见稿,能够细化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出售个人信息等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将严重情形的追责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二是尽快出台和完善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信用保护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个人破产法》等信用法律法规,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作者系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
影响我国建立信用体系的六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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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响我国建立信用体系的六个难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产生预期效果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产品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特殊商品。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有基础性作用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效
1.全国性信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决策者的坚定决心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助推作用。经过不懈努力,“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认识”已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社会整体信用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推动下,《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机制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包括工商、税务、质检等在内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工作实现了从地方到全国集中,多来源、跨领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渐成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需求稳步上升。
例如,以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委形成的信用信息交换机制既加强了联合监管,又提高了行政司法效能。各级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开展诚信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地方建立了涉及信用法规、信用宣传、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不同方面的组织领导推进机制,信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正逐步建立。一些地方政府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搭建征信平台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框架基本形成。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2007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职责和成员单位,并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将原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明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增加了联席会议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职责,将联席会议办公室改设中国人民银行。以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国务院相关部委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制初步形成。目前联席会议正酝酿推出“金诚工程”,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行业全国联网的信用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依法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3.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分别于2006年1月和2006年7月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152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已为全国6.5亿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查询量目前已分别达到14.5万次和70万次。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8年第三、四季度,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7家银行利用企业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5093笔。涉及金额484.7亿元,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贷款申请14.4万笔、授信额度297亿元。征信系统建设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降低信贷业务双方交易成本、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人民银行与公安、法院、环保、电信、质检等十多个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人民银行征信标准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定和颁布的15项征信行业标准正待升级为国家标准,4项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服务有力地提高了审计和司法协查的工作效率,在国家行政司法管理层面多次发挥了重要作用。
影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六个问题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方面面。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步履艰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目前,信用法律缺失掣肘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严重减缓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步伐。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但只规范了以征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信用行为。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信用立法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目前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全面有效建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失信者,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合规守信者的良好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3.信用外延被无限扩大增加了建设难度。目前社会公众对信用的理解存在误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被认作一切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根源,将所有管理、执法不到位的情况都归因于失信。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将已破产、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其逃废银行债务、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已超出了执行法院判决所能解决的界限,更不应属于信用建设范畴。
4.以行业部门信用建设为主线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存在多重障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和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多样性信息,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执行不同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披露标准,为全国各部门系统的共享与集中、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技术障碍。
5.地方信用建设有待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较长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差异较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了显著的层次性、阶段性的特征。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展程度不一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全国统一进行整体布局,又要与各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信用建设实现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面临巨大的挑战。
6.有效的信用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限制信用体系发展。目前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仍然有限,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有效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自身利益,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有待扩大。信用产品供给不足,信用产品质量和多样性有待提高。信用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不足制约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
政策建议
加快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行政、市场、法制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建立合纵连横的完整体系。
1.开展行政化信用体系建设。一是集中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制作用。以部际联席会议为核心协同各项信用建设因素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发展。加强指导、监管与服务,打破各种利益壁垒和体制障碍,做好综合性制度保障工作,加快实施“金诚工程”,把原来分散在部门之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有效整合,构建社会信用网络平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速发展。二是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政府信用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鲜明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应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水平,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适度启动和培育信用消费需求。推动把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审核的依据,并尽力避免在行政推动的同时产生“权力寻租”现象。
2.开展市场化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发展信用服务业、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尊重信用服务业自身的发展特性,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作用,根据其知识密集、外部效应较大的特点,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基础建设和市场环境方面制定自身发展的长远规划,以科学的态度夯实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基础,形成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二是推动信用行业协会建设。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信用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信用行业自身发展的问题。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国性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全国性和关键环节的征信标准和其他信用服标准,深入发展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符的信用信息收集体系,为各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保障信息安全奠定技术基础。
3.开展法制化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信用法律法规,围绕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使用、规范授信和征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设立的资质条件和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信用行业监管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营造保护权益、独立公正、公平竞争的信用法律环境。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现行信用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快行政管理机构、公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合理开放。按照立法严明对失信行为定性和处理的界限,界定对失信行为处罚的原则和种类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4.开展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加大失信的机会成本,对失信者造成强有力的震慑和约束。通过把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者和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并把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采取不同层面的惩戒措施,对所有失信行为都应给以必要的惩戒,从而形成诚实守信为荣,见利忘义、违约失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信用文化,利用多种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信用基础知识,增强信用意识,引导人们重视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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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洛政〔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及河南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完善信用记录和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不断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建设,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努力打造诚信洛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同时,要按照“着眼长远、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循序渐进”的方针,突出抓好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个人信用建设。
(二)坚持完善法规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严格将法规、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监管依法进行,使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同时,要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
(三)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健全、市场监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特别是在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外界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速起步。同时,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方面,要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的要求,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来实施,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
(四)坚持有序开放和维护安全相结合。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开放的对象、层次、程序和范围,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做到既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又切实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坚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注重实效和留有余地相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要立足当前,充分结合现状,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要着眼长远,留有余地,确保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便于与全省乃至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联通。
三、目标任务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一个保障、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城市信用管理体系开始运转,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一个保障”即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相关法规,为信用建设提供法规保障。“两个平台”即由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基础平台,逐步向全市统一综合信用信息基础平台过渡,为信用信息征集、查询、评估、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三大体系”即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度、企业信誉度、个人互信度。
根据上述目标,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政务信用建设。完善政府承诺的社会监督网络,促进政府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打造“取信于民、有诺必践”的信用政府、效能政府。
1.由市监察局、法制局、优化办、绩效办、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信用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洛阳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方案》,推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2.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政务公开,建立政府信用责任制和行政失信责任追究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承诺和民心工程督办考核制度。重点解决好惠民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落实不好引发的社会问题,解决好政府责任不到位,解决好包括政府性债务在内的各种拖欠引发的社会问题,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胜诉案件执行难引发的社会问题。
3.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实行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论证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政务信息发布信息化,做到准确、及时,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有效的低成本服务。
4.强化政府部门守信情况监督。适时开展由新闻媒体、各界群众参与的政府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曝光和依法查处力度。
5.政府社会服务管理中,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市场监管、社会保障、金融扶持中要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降低守信单位和个人参与门槛。
(二)以建立部门(行业)征信机制为基础,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为关键,加强商务信用建设。不断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数据库和覆盖全部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适时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使信用管理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构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企业信用体系。
1. 由人行洛阳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工商、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劳动、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等部门,研究制定《洛阳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企业信用数据采集的目录和方法,提出分批征信企业名单,推进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征信工作。
2. 切实加强部门(行业)信用记录与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市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文化、环保、国土、房管、劳动保障、建委、商务、法院、公安、国税、地税、海关、银行、物价、供电、公用事业(热力、燃气、水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要以联合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为突破口,根据全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配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工作,对分散在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依法整合,归集到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3.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为重点,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分别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农业局、发改委、环保局、教育局、工商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建委、房管局、金融办、民营局、旅游局等单位牵头,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加强食品、药品、农资、卫生医疗、物价、金融、建筑(包括装饰)、房地产(包括物业、房产中介)、热力、燃气、供电、水务、城乡客运、城市公交、广告、通讯、担保、民营、广告、旅游、花卉等行业(企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信用标准、信用自律措施,不断提高重点行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建设水平,促进行业和企业守信自律。
4.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企业征信与企业信用评价分离,由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既为市场主体寻求合作伙伴和选择交易对象提供服务,又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市场提供参考信息。
5. 建立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由人行洛阳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诚实守信、惩戒违法失信的办法和措施,使守信企业得实惠、失信企业受惩戒,预防和减少企业失信行为发生。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身份证制度、信用担保制度、质量信用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等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以及屡次失信特别是严重失信的企业,加大曝光力度,依法限制其进入洛阳市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投诉举报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部门间联网查询备案。
6.由市政府信用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洛阳市诚信单位标准和评选办法》,进一步规范诚信单位的评定。
7. 部门联动,采取行政措施、经济措施和司法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切实解决企业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
(1)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土地出让金的方案。
(2)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方案;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供电公司,提出解决企业拖欠水电费、燃气费的方案。
(3)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发改委、国资委、建委等部门,提出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方案。
(4)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金融办、人行洛阳中心支行、财政局、国资委、建委等部门,提出解决企业拖欠不良贷款,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5)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提出解决无资质开发建设、违规建设、工程质量、销售问题的方案。
(6)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用事业等部门,提出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履行合同承诺引发的投诉、信访、上访事件的方案。
(7)支持法院,对引起司法诉讼的企业间债务纠纷问题和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解决办法。
对信用状况恶劣的企业,必要时可及时通报各部门,并上网发布,促进清欠;对历史上积累了大量拖欠的企业,但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刚脱困,仍需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三)从特许行业从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个体工商业者入手,加强个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逐步形成覆盖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规范、引导城镇居民自觉重信用、守承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1. 由人行洛阳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税务、计生、卫生、劳动、公安、房管、公用事业、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研究出台洛阳市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查询、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个人综合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2.由市税务、工商、公安、计生、人事、交通、环保、安监、物价、供电、金融、公用事业(燃气、热力、供排水)、国土、房管、劳动保障、民政、海关、公安等部门分别归集本部门(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配合做好全市个人综合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3. 加强重点人群信用建设。由市司法、财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律师、注册会计师、监理工程师、医师、公证人员、保险推销员、企业法人代表等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征集,建立重点人群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强洛阳信用网站建设。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人行洛阳中心支行、市工商、税务、建设、房管、劳动、公安、质监、农业等部门,建立洛阳信用网站和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部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服务。
(五)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人行洛阳中心支行、市工商等部门,加强立法调研,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地方法规建设,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征集、查询、管理及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
(六)加快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适时研究出台相关促进措施,刺激信用信息市场需求,促进信用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扶持和引进有资质、信誉好、管理规范、诚信公正、主业突出的信用中介机构,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地自主经营,独立依法开展第三方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做到规范科学管理,努力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业信用环境。
(七)加强信用协会建设。成立能够指导全市、覆盖全市各行业的信用协会。发挥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在政策调研、宣传教育、指导监管行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完善、合理、科学的社会信用建设组织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开展。
(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研究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尽快启动。市政府信用办要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督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署,积极行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对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反馈,要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三)依法开展,确保安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河南省和洛阳市有关规定,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特别是在信用信息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查询(公示)、等级评定中,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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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 大政发[2003]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开展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报告上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道德、信息、制度、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重点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密切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任何一个部门不能包打天下,这项工作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做好协调工作。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和温家宝总理的指示,今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确定,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根据全国整规办统一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辽宁省整规办的工作部署,结合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它通过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对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和适当惩戒,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社会信用包括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主要指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等内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综合抓好信用道德文化、信用法律环境、市场培育和中介服务、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技术支撑体系等多个环节,全面考虑制度安排、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技术手段及规划、法规、标准、工作进程等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优化投资和贸易软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扩大信用经济规模,从而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以培育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重点,发挥政府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方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统一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推动全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总体目标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打造“诚信大连”,逐步实现“一个保障、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建设框架。即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有关标准及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规保障。建立信用信息基础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信用监管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络、新闻等各类媒体,将政府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府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和服务信用。
(二)建立诚信守法的企业信用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信用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按市场需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发展优势,适应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初步搭建符合大连实际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框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逐步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使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在公民中深入人心,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明显发挥作用,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为绝大多数公民所恪守。
(四)推进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信用市场,加强监管,促进信用行业有序发展。
(五)推进重点行业诚信建设。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日常生活用品和房地产行业,质检、药监、工商、国土、房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一批诚信建设措施,切实解决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广告虚假、价格违规、房地产企业售房面积“短斤少两”、拖欠征地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诚信问题。
(六)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奖励诚实守信,惩罚违法失信,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实施步骤
按照五年左右建成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的设想,具体实施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2003年底前,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完成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方案设计,组织审定并实施。同时广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信用制度和信用相关标准,出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初步建成同业征信、联合征信信息平台,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试点工作,政府信用体系基础工作取得进展,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试点。
第三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06年底前,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提高信用行业的监管水平,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工作,整合有关部门的信息,基本建成全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始联网运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阶段为完善阶段。到2007年底,初步构建起覆盖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起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治本之策,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为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推进这项工作,避免职能交叉,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同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能,大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为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规划和相关的标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全市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和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各区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政府、企业、个人及中介机构要共同参与。
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税务、银行、经贸、劳动、建设、交通、商业、外经贸、农业、质量监督、物价、海关、信息产业、司法、保险等有关部门配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精神文明办牵头,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会同市劳动保障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负责个人金融资产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教育局、总工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及保险机构等予以配合。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研究拟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
(三)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复杂的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进,积极稳妥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的原则是先政府主导,后市场化运作,即初期由政府主导开展征信工作,并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市场化运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跟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
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分“三步走”,即先对全市大中型企业开展征信,再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征信,最后对所有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征信工作。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面向城镇居民,先在市内四区和先导区试点推进,再逐步向其他区市县扩展,最后覆盖到所有城镇居民。
(四)建立公开的信用信息网络。各级牵头和配合部门要探索建立部门、行业间联合的信用征集的披露体系,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向联合征信体系过渡。各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按照“统一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打破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垄断,支持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收集和汇总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中国大连”——市政府中心网站等网络平台和公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化和社会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
(五)逐步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要积极运用激励和惩罚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同时还要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制,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奖励,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六)加强公民诚实守信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由市精神文明办起草制定公民诚实守信教育规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建设的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树立“诚信大连”的形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宣传教育摆在信用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全市范围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风尚,从根本上提高全市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信用法制观念。
(七)加强制度创新和信用立法,为信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市政府法制办要起草并出台信用信息征集、互联互通、信息公开等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切实保证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顺利启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附件: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厅
市直机关工委
市委宣传部
市精神文明办
市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信息产业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经贸委
市建委
市交通口岸局
市商业局
市外经贸局
市农发局
市质监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司法局
大连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市总工会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保险行业协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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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房政[2006]5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拆迁单位、白蚁防治单位:
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用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府令[2005]19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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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信用销售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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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信用销售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商秩字〔2009〕32号)
为掌握国内信用销售的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决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联系企业的范围
重点联系企业包括信用销售企业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两类。
信用销售企业是指直接开展信用销售的企业,要具备一定的信用销售经验和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各类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型、流通型企业。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具备为信用销售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基础和条件,能够保证信用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资信评估、信用咨询、商账管理、商业保理、信用支付中介、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类型的企业。
重点联系企业在当地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影响力,在信用销售和信用中介服务方面有特色和代表性,有探索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积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联系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信用销售企业不超过20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超过10家。
二、重点联系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符合条件的信用销售企业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重点联系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类别遴选代表性强、典型性强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
各重点联系企业要填写《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反馈信用销售相关信息。各重点联系信用销售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联系信用销售企业信息统计表》(附件2)和信用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各重点联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联系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3),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对信用服务行业的调查研究、规范管理工作。
三、为重点联系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建立信用销售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是推动信用销售的重要工作方法,有助于掌握了解信用销售成熟运作模式和有效解决方案,促进企业提高信用销售水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为重点联系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联系企业在融资担保、信用保险等补贴政策上优先给予支持并在其他试点政策上给予倾斜;二是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调查研究、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呼声,总结信用销售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帮助重点联系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困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信息统计表以及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反馈;积极探索建立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出台相关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重点联系企业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统计分析、掌握情况,不得对外公布或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联系人:许 蓉 杨军生
电 话:010-85093327 010-85093328
邮 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传 真:010-85093329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郑州信用记录不良者可能影响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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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孙娟 见习记者 刘伟平
本报讯今后,您考取公务员被拒,理由可能只是您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此请不要惊讶。昨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决定打造“信用郑州”,未来将积极推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包括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评级评优、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中使用信用等级或信用报告等产品。
个人信用从公务员、大学生等入手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起步阶段将从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公务员、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入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和领域,初步形成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框架。
据透露,未来我市将对《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将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范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我市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未来将加大十大信用体系建设
未来,我市将加大十大信用体系的建设: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合同履约信用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价格信用管理体系、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旅游业服务质量和诚信状况公示制度、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金融业统一信贷征信体系、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
比如,在产品质量方面,健全产品质量、药品安全、农业生产资料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鼓励广泛使用信用产品
通知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工作、公务员录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
同时,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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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漯政[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提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2006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决定在郑州、许昌、焦作以及我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我市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从当前来看,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整体来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与其他地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加快推进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与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和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积极运用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资源优势和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税收信用产品的加工与处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对各类纳税人的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加大对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由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制定全市纳税信用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加快推进合同履约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加强合同监管,加快合同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合同履约信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制定全市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加快推进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制定质量信用分类办法,完善质量信用记录,评定质量信用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食品药品质量信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信用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使我市产品质量信用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分别由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制定全市产品质量信用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进一步完善价格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价格诚信承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价格诚信承诺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辅导工作,对于价格信用基础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但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单位,通过培训辅导加以完善。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对申请企业的价格信用能力进行确认。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全面重视和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发展改革委、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积金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生产、通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能,积极探索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逐步建立对本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信用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信贷征信体系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强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提高征信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工作,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建立以信贷服务为重点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积极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按照实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原则,整合各部门各系统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料,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六、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同时,要相应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引导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七、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切实推进信用法规建设。加快出台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三)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管理、招投标(项目、产品及服务)、银行信贷、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公务员录用、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营造诚信环境
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结合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诚信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确定重点内容。对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政务诚信、廉洁自律、改善服务等教育,促进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取信于社会。在企业等经营主体中要积极组织好“公民道德宣传日”、“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守合同重信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漯河市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等活动,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增强其诚信守法意识。各类社团、市场中介组织和企业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为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扩大传播范围,使诚信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把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
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建立漯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创新工作,开拓进取,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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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郑政文[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客观需要。从当前来看,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税骗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利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于2003年底成立了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并组建了郑州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2006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郑办[2006]9号);2007年10月,颁布了《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06年,我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4个试点城市之一。
当前,我市正处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时期,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整体来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各部门要认清所肩负的责任,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对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明确责任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基础工作,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信用郑州”为目标,以政府信用建设为先导、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综合抓好诚信教育、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市场培育和信用行业监管等,为我市实现“三化两型”城市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主要目标
以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覆盖全市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力争在近阶段使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全市人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的公信力明显提高。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政府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要按照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到、言行一致的标准,创建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的良好信用形象。加强政府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信用建设,推行责任行政,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
(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搞好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要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公示制度。加大企业诚信教育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推动企业信用自律。要进一步激发企业信用需求,引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个人信用建设
个人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逐步建立以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起步阶段从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公务员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入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逐步拓宽覆盖范围和领域,初步形成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框架。
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内部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做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加快推进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税”系统建设,完善与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和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积极运用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资源优势和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税收信用产品的加工与处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对各类纳税人的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加大对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由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推进合同履约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加强合同监管,加快合同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合同履约信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
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制定质量信用分类办法,完善质量信用记录,评定质量信用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食品药品质量信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信用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使我市产品质量信用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
由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进一步完善价格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价格诚信承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价格承诺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辅导工作,对于价格信用基础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但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单位,通过培训辅导加以完善。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对申请企业的价格信用能力进行确认。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由市物价局负责。
(五)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信息与资质等级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将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与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监理以及清理拖欠等。完善工程建筑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信用状况的公示,在全行业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六)推行旅游业服务质量和诚信状况公示制度。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树立诚信经营典型,营造全行业诚实经营的良好环境。加强诚信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的自觉性。
由市旅游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快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房地产信息传递机制,建立房地产政策、供求信息、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社会公众沟通的信息平台,保证房地产信息传递。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优势,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一级资质企业信用档案网上向社会开放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加快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开放建设步伐。制订一系列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文件,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制度保障。
由市房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八)全面重视和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园林、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环境保护、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科技、安全生产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通信、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法定职能,积极探索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九)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工作,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信贷征信机构的沟通,尽快建立起金融系统和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系统。
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快推进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以上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抓好工作落实,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对《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健全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归集管理,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各类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并按照《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将各类信用信息向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报送,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撑。
(三)积极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按照实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原则,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本系统信用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信用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四)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建立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市场监管水平。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惩戒;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积极引导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鼓励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
(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尽快出台我市信用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对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机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促使信用中介服务业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六)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广泛使用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工作、公务员录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加快落实。
(七)倡导信用理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结合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诚信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确定重点内容。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增强其诚信守法意识。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和企业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业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扩大传播范围,使诚信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把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
(八)加大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保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要保障人员和办公条件配备,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为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条件经费落实、组织实施落实,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0年1月25日